設備抵押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平頂山市中鐵物資貿易有限公司
抵押人:汝州市萬通煤業有限公司
為確保平頂山市中鐵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與汝州市萬通煤業有限公司的三份煤炭銷售合
同,編號:ZTCG20130308、ZTXS20130105、ZTXS20130125(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
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
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大寫)捌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貳拾伍
元整,即(小
寫)8548825 元,抵押率為 100%,用于本次抵押的抵押擔保額為(大寫)捌佰伍拾肆萬捌
仟捌佰貳拾伍元整,即(小寫)8548825 元。
3.抵押期限為 2014 年 3 月 27 日-2017 年 3 月 26 日。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
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后三天內,執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
書及其它相關文件到抵押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
物的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抵押權人。抵押人應全力配合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
手續。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
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
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
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
當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
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
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六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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